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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11-05-04 00:00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垂直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力度,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各部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性,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指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

 

 

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性,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指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为依据,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完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责任分工》、《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专项整治指挥部责任分工》、《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分解表》和各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开展评好评差,实施奖惩,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成效,促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指标体系的圆满完成。

二、考核对象

各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

三、考核内容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涉及的考评区域和内容,重点是十一个专项指挥部明确的内容和标准。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月点评与月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点评。自2011年5月份开始,每月28号前进行。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点评内容,对各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进行点评。点评结果在全区公开通报。

2、月评比。在月点评的基础上,制定百分制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见附件),采取日常检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市级与区级检查相结合办法,由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各督查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从5月份开始,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分层次进行综合排名,并评出优秀单位和较差单位。

五、奖惩办法

1、实行重奖重罚。综合考核情况,每月评出优秀乡镇街道和优秀区直单位各3个,较差乡镇街道和较差区直单位各2个。对评出的优秀乡镇街道各奖励5万元、优秀区直单位各奖励1万元;对评出的较差乡镇街道各处罚2万元、较差区直单位各处罚5千元。

2、评比结果与文明单位评选、文明奖发放挂钩。凡在创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未果、整改后出现反弹的,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对逾期不整改的,区直单位和乡镇街道属市级、省级文明单位的,停发文明奖;不是文明单位的,2年内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月评比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每月评出的优秀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获得1次优秀的在年底绩效考核总成绩基础上增加3分;获得2次优秀的,加6分;连续3次获得优秀的,给予优秀单位记重要业绩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记1个业绩优先条件。对每月评出的较差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被评为较差单位1次的,在年底绩效考核总成绩基础上扣减3分;评为较差2次的,扣减6分;连续3次被评为较差的,给予单位记较大过错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记抵消1个业绩优先条件。因乡镇街道或区直单位原因,致使我区创建工作被市评为较差的,记责任单位较大过错1次。

附:二七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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