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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区会风建设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委办    时间:2010-10-11 00:00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垂直单位,各人民团体:

《二七区会风建设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二七区委办公室 

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62

 

二七区会风建设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会风建设,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部门承办的需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全区性会议或重要会议。

第三条   没有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开;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坚决避免层层开会;能通过网络、传真、电话、发文等形式解决的,不召开会议;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做到少开会、开短会、不陪会。

第四条   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应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仪表,注意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本单位、本地区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全区性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在时间上不得与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发生冲突。

第六条   区委常委集体只参加法定会议和关系全局的重要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区分管领导出席;除分包联系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区领导外,乡镇、街道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其他区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第七条   本办法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对个人扣1分,扣罚本人100元(依次类推)。本办法适用于区四个班子领导、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区委全体(扩大)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四个班子领导干部会议、区党政联席会议、区四个班子主要领导碰头会由区委办公室筹备;区委中心组学习由区委宣传部筹备。

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由区政府办公室筹备。

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日常性工作会议,由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筹备;法定会议按照相关程序筹备。

其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按职责和规定由相应的承办部门负责筹备;需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筹备的,承办部门提前申报会议筹备方案,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可牵总筹备。牵总单位负责指导把关,承办部门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会议整体工作。

省、市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提前了解会议内容,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由参加分会场会议的区领导一并在会后进行安排部署,抓好落实。

第九条   加强会议管理和审批。法定会议由承办单位向区委提交书面请示报告,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后方可召开。

除法定会议外,需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出方案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同分管区领导提出意见,报区委书记或区长审批。

需要区领导和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同分管区领导提出意见,报区委书记或区长审批;需要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分管副职参加的会议,以及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业务部门召开的系统性和业务性会议(单位内部性例会除外),由分管区领导审批,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通报。

区跨越式发展重点工作指挥部指挥长、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会议,需要区领导和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区垂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参加的,由指挥部指挥长、领导小组组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   除法定会议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一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时间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主持会议的领导只按主持词讲会议程序和简要强调贯彻会议精神的意见。会议安排发言的,每位发言人的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一条   会议承办单位每次会议要指定一名班子副职为会场负责人、1名或若干名会场秩序员和督查员,主要负责搞好会议服务、维护会场秩序、处理会场动态事情(晚到者签名登记、提前退场者请假手续等)。会场负责人同时也是会议签到的负责人。负责会议签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签到、记录工作,与相关资料一起存档备查。与会人员签到后,在会议召开前3分钟,会场负责人应向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的最高领导报告签到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按要求做好与会议有关的材料、参观视察地点、线路、会场布置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筹备的会议由各自负责通知,需要其他办公室配合通知的,经办公室分管会务工作的副主任相互协调后,按照要求通知。

第十四条   其他部门筹备的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名义召开的会议,区领导由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通知。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和单位召开大会,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相关的区领导,其他参会单位和人员由与上级相对应的单位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至少在拟确定的会议召开时间前3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的除外),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需参加会议的人员、需准备的事项及其与会议有关的要求通知参会单位办公室。各参会单位办公室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人员通知会议时,参会人员较少的直接通知到参会人员本人,参会人员较多的通知参会单位办公室。通知会议人员要详细记录接收、反馈会议通知人员的名字、职务,以及接收、反馈会议通知的时间,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以备查和便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完毕后,会议通知人员要在3个小时内起草书面会议参会情况,并向会议承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和会场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会议冲突的处理

 

第十九条   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与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冲突时,原则上应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但要及时向我区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拟派替会人员。

第二十条   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政府副区长召集的会议相互冲突时,由各部门内部合理安排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向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承办单位主要责任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拟召开会议前,区四个班子办公室主任会前3天要相互沟通情况,并将会议筹备情况报区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以此避免会议冲突的发生。

 

第五章  会议的考勤

 

第二十二条   会议考勤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区委召开的会议(区委全体(扩大)会议、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四个班子领导干部会议、区党政联席会议、区四个班子主要领导碰头会议、区委中心组学习等),区四个班子领导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区委书记和所在班子一把手请假,并安排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委办公室,以便会议统筹安排。

区人大召开的会议,区领导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安排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人大办公室主任,以便会议统筹安排。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区领导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区长请假,并安排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以便会议统筹安排。

区政协召开的会议,区领导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区政协主席请假,并安排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协办公室主任,以便会议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请假获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需要安排人替会的,可安排相关同志替会。请假及替会情况要及时向会议承办单位的会场负责人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包括未到会事由、替会人员姓名及职务。负责签到的人员应在签到表上注明;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准许而未到会的,按旷会论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因有紧急情况或临时接到通知需参加市级及以上会议不能按时参会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议召开前以电话等恰当方式向会议承办单位的会场负责人反馈。到达会议现场后通过会场秩序员的引导坐回指定位置或恰当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其他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由本人直接向会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获准后,可安排相关同志替会,并及时向会场负责人进行反馈,负责签到的人员应在签到表上注明;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准许而未到会的,按旷会论处。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请假手续至少在会前30分钟履行完毕,否则按旷会论处。情况特别紧急经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会议召开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因工作原因、紧急事件和特殊情况需提前退会的,应以恰当方式通过会场秩序员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   会议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开始,不准拖延。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做好签到,提前5分钟坐到座位上,有特殊要求的会议应按要求参会,禁止旷会,禁止无故替会,禁止迟到,禁止早退、禁止中间无故离开会场。迟到时间以会议开始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进入会场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振动状态。有座次要求的,按座次要求入座,无座次要求的,找合适座位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次。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期间应专心听、认真作好记录,禁止打电话,禁止交头接耳,禁止打瞌睡,禁止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会议期间不办公,确有紧急事件办理,通过会场秩序员传递。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整理好个人随身物品,不得任意遗弃会议文件或其他资料。涉及保密内容的文件或其他资料,参会人员要按会议要求妥善处理;需要会后收回的材料,参会人员要完整留下,承办会议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回收。待领导退场后依次离开会场。参加电视、电话会议,待视频系统关闭后方可离开会场。

第三十三条   会后要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会议要求书面上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各单位要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区政协组织的会议,由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安排督查;需要区联合督查室督查的,在会议召开前3个小时,由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与区联合督查室沟通情况。其他会议需要督查的,会议承办单位应于会前3个小时,由会议承办单位与区联合督查室沟通情况。协商确需区联合督查室进行会务督查的,区联合督查室应派工作人员协同会议承办单位共同督查。

 

第七章  对违反会议纪律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召开会议的,对承办会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5分。

第三十六条   对直接邀请区领导参加会议而未经许可的,对邀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扣5分。

第三十七条   迟到5分钟以内的扣2分;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扣3分,迟到15分钟以上的以旷会论处。

第三十八条   早退每次扣2分。

第三十九条   无故旷会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条   未经许可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指派他人替会的,对被替会人员扣5分。

第四十一条   会议期间,电话铃声响一次扣2分,接打电话一次扣5分。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上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每次对参会人员扣5分。

第四十三条   会议材料等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及时,影响会议效率和质量的,每次对责任人扣5分。

第四十四条   通知会议存在失误,影响会议效率和质量的,每次对直接承办人员扣5分。

第四十五条   会场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不到位,影响会议质量受到领导批评的,对会场负责人扣5分,工作人员扣2分。

第四十六条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会议签到负责人为违反纪律认定人,认定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有违反会议纪律情况,认定人应在会后8小时内将违反会议纪律的种类、次数等事实告知违反纪律人,并及时将违反纪律情况在机关内部网公开曝光。违反纪律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以内主动到区联合督查室接受处理,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者,由负责督办人员和会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每季度对会风建设进行一次小结,并公布处罚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所收罚款由区联合督查室统一管理,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和贫困家庭。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区委、区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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