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正文
[20090709]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二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09-07-16 00:00  

相关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投促局、财政局、安监局、信访局、拆迁办:

《二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拟在717日召开的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上研究,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程序要求,现将讨论稿印发给你们,请上述各单位主要领导认真审阅,若有意见,请书面提出,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务于2009716日(周四)下午5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区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509室)。若无意见,不需另行回复。

联系电话:68186063   信箱:erqimishu@126.com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二七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全市城中村改造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使之依法、健康、稳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以村为主,街道办事处负责,先安置后开发,以城中村改造培育城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在村()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访、人防、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手续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城中村改造计划。

由村(组)班子征求村民意见,提出改造设想,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改造的决议及同意集体土地征收的决议,同时由区公安分局出具户籍改革前的农业人口、户数证明,并以书面申请形式逐级申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 安置基数审核。

区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安置基数资料的编制和审核,城中村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应做好安置基数的测算、申报工作,经区规划分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城中村需要连片改造的公共单位,其安置基数由区拆迁办测算、审核后由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批。

3、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报批

1)整个村(组)土地面积的确认,由区政府委托测绘单位对村(组)土地权属进行测绘,出具改造村(组)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及村民居住用地面积及图纸。该成果由土地部门和区政府确认。

2)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报批土地地类及面积。

3)由区政府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接,确认用地界线和用地面积。

4)市规划局下发规划设计条件。

5)区政府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组织报批;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调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征收报批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6)土地登记工作在整个村(组)土地全部批回,进行安置补偿后,(对同一城中村涉及几个批次的,需等全部批回后方可进行安置补偿。)安置地直接登记在村(组)名下,配套开发地登记为政府储备地。

7)区政府申请实施招拍挂出让程序,安置地由村(组)申请,补办出让手续。

4、 规划编制。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中村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单位进行编制;区规委会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将意见上报市规划局,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省会规委会批准。

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等公益设施的数量、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附表A.0.3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所属城中村的信访稳定工作,并协助村委会组织实施所属城中村的拆迁、过渡、回迁安置等工作。

第七条 全区所有城中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未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行拆迁和擅自开工建设;对违规者一律按郑政文【2007209号文第二、三、四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成立“二七区城中村改造招商选商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一是指导各城中村招商、选商;二是组织相关人员对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业绩、信誉等进行考察、审计、评估、论证及对拆迁公司的资质、技术、机械设备等进行考察、评估。三是确定开发企业和拆迁公司。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招商、选商可由村委自主招商或由区政府招商;但无论采取哪种招商途径,都必须经区城中村招商选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准。

第十条 招商选商的形式可以采取网上招商、以商招商、走出去招商、请进来招商等。

第十一条 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商的选招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拟参与摘牌的开发商确定后,要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凡拟参与我区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必须向“二七区城中村改造招商选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城中村项目经济分析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区城中村招商选商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把关,做好对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业绩、信誉、项目经济分析可行性报告等的考察、评估、审计、论证工作,确保招商质量。

第十四条 拟参与我区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商一经确定,必须将保证金及时足额打入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专用帐户,不得挪作他用;待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将保证金按时返还开发商。

第十五条 各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含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拆迁保证金、建安保证金等)实行专户管理。各项目指挥部所需资金经主管区长审签并经区长审批后,由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安排拨付,交由各项目指挥部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 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帐户的开设须按照《二七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二七财字【200816号)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拆迁改造工作经费按照二七政文【200891号文标准、建安保证金按建安投资总额的5%-8%由开发商直接上交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专用帐户,并由区政府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八条 城中村在与开发商签订改造协议时,要将拆迁改造工作经费、建安保证金的数量在协议中进行具体明确;同时还要将开发商违约或退出改造时如何处罚在协议中写明。

第十九条 拆迁公司的进入,由区招商选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拆迁公司的资质、机械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状况等进行审核、考察、评估和确定。

第二十条 拆迁公司在实施拆迁前十日将拆迁保证金打入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拆迁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事故,拆完后全额返还拆迁公司。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管理按二七政文【20089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发商代区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郑政文【2007103号和市长会议纪要【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按郑建文【200821号文和二七政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区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局、区拆迁办、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做好拆迁建设中的安全监管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保证同类建筑同材、同质。

第二十五条 本区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