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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楼院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09-06-25 00:00  

各乡(镇)、街道:

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我区一些单位、社区、楼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被授予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称号。最近,发现个别单位、社区、楼院出现卫生状况反弹,文明程度有所降低。针对这些情况,经研究决定:

1、各乡(镇)、街道按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的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自查后,区文明办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楼院标准的单位进行摘牌。

3、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乡(镇)、街道务必于630上午1200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办事处公章)报区文明办。

 

二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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