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面向社会,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区人大常委会将在我区开展评选“人民满意的公仆单位”活动。有关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主要标准,以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优质、廉洁、便民为宗旨,通过评选活动,使全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从而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评选范围
区法院、检察院、政府办、发改统计局、经委、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农经委、建设局、市政局、交通局、人劳社保局、卫生局、审计局、人口和计生委、行政执法局、监察局、房管局、拆迁办、商务局、安监局、物价局、社保局、爱卫办、二七公安分局、二七工商分局、二七地税局、二七国税局、二七国土资源局、二七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二七规划分局等。
三、评选办法
为了提高社会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保证评选依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评选活动的透明度,本次评选活动将采取承诺公示的形式,即所有参选单位围绕各自的工作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其履行承诺情况作为评选的依据。
1.参选单位于年初向全区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具体承诺。
2.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参选单位全年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3.年底采用测评评议的方式,由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对参选单位投票评选。
四、评选步骤
本次活动采取“全年评议,年底评选”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步骤:
(一)准备阶段(每年12月)
1.评选活动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评选活动的具体事项,人大各工委予以配合。
2.被评选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年主要工作目标、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等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定出各自面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具体内容(草稿),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上报。
(二)公开承诺(1月初)
1.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各单位的承诺内容(草稿)进行审议。
2.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承诺内容进行整理,以编印《承诺专刊》或其他公开的方式向人大代表和选民发放。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集中进行承诺公示,以扩大影响。
3.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收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检查(2月—11月)
为及时掌握各单位、各部门履行承诺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1.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承诺工作开展专题视察,并对人大代表、商户、企业和市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2.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书面征求对被评选单位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
3.利用每季度人大代表例会时间,广泛收集对参选单位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4.针对视察、调查、选民座谈活动中反映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进行反馈。
(四)集中评选(每年年末和次年初)
1.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召开评选大会,听取参评单位负责人简要报告履行年初承诺情况,组织人大代表现场对参评单位进行集中测评。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内容分满意、不满意两项,不填写的视为弃权。评选结果按照参评单位满意率的高低依次排名。代表还可在意见栏内写出对参评单位不满意的具体意见。
2.集中评选满意率最高的前三名为当年的“人民满意的公仆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授牌表彰;对于当年不满意率超过20%的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超过20%的单位,其负责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工作。评议结果将上报区委,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结果将直接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评议结果还将在我区繁华街道、大型市场及其他重点地区予以张榜公示。
(五)整改阶段(评选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
评选活动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各单位进行座谈,并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建议和批评。各单位要在十五日内制定出书面整改措施,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将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具体要求
1.要充分利用媒体,扩大宣传,增强活动的实效。
2.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并以此为契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3.各单位制定承诺时要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辖区各级人大代表要统一思想,树立主人翁意识,充分反映民意,履行代表职责,对参评单位的工作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