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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和交通局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4-29 16:23  

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协调解决城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涉及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行业内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依法治区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四)将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区建设和交通局。

(五)将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区建设和交通局。

(六)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区管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区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与维护;负责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作的开发利用;负责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防护部分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七)负责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修建本级人防指挥工程及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

(八)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市政道路的计划报批,负责道路建设的前期调查及资料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25米以下(含25米)市政道路的组织实施、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国家、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平时做好训练演练。

(九)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工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和国有土地;上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拆迁安置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清理工作。

(十)负责协调拟订全区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负责建筑业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建筑业统计、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担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工程定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拟订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方案;负责人民防空专用信号和警报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区重点物资和紧急货物运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应急指挥;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网的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参与应急救援、公共安全、民事防护并提供支持。

(十二)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

(十三)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制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指导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

(十四)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制定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协调铁路、航空、邮政等涉及地方的有关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补偿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十六)加强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十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落实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组织统筹推进辖区各类停车场建设工作。

(十九)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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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8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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