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和市、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辖区基本情况
二七区辖区总面积156.2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7平方公里;总人口106.5万;辖2个管委会、1个镇、15个街道办事处。
二、审批原则
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根据“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适度竞争”的总原则设置,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审批,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限售工作要求,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严格履行职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全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售工作顺利完成。
三、总量及分布情况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限售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25年春节期间,二七区辖区计划设置临时销售网点数量为140个。以下区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一)火车站管委会、德化街办事处、一马路办事处、铭功路办事处辖区和火车站西广场及周边区域(京广铁路线以西、京广北路以东、中原路以南、陇海路以北合围区域)。
(二)绿城广场和升龙国际广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 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周边500米范围内(嵩山北路以东、京广路以西、金水西路以南、中原东路以北合围区域)。
(四)二七区玫瑰花园周边(淮南街以东、大学路以西、长江路以南、郑航街以北合围区域)。
四、办理工作计划
(一)申办流程
1. 2024年12月30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申请人到拟申请零售店(点)所属管委会、镇办的办事窗口登记,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空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零售点四周照片登记表》。申请材料数量共700份(销售网点布设数量1:5比例),上述表格领取完毕后停止发放。
2. 2024年12月31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零售点四周照片登记表》、申请人(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报所属管委会、镇办的办事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现场安全条件审查环节。
3. 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管委会、镇办成立联合审查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申请人需提供房屋出租意向书或者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权属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经现场审查通过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前,不建议缴纳任何房租及押金),现场审查时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现场审查只进行一次,审查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
4. 2025年1月10日,区应急管理局告知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参加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地点。经营者必须本人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5. 2025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和销售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6. 2025年1月16日至1月17日,通过安全培训的申请人与上级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签订供货协议,联系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 2025年1月18日至1月19日,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安全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零售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供货协议原件、复印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复印件,消防器材购置凭据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零售点位置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并将复印件于1月21日下午5时前交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二)安全条件
1.地点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居民小区内,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且其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二七广场、绿城广场、升龙国际广场;
(12)在以下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嵩山北路以东、京广路以西、金水西路以南、中原东路以北合围区域)。在以下重点区域周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七区玫瑰花园(淮南街以东、大学路以西、长江路以南、郑航街以北合围区域)。
(13)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2.经营场所要求:
(1)实行专店专营销售;
(2)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砖混;
(3)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实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
(4)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装满消防用水的水桶不少于2个,灭火毯不少于1个;
(5)应留有保持畅通的安全通道;
(6)经营烟花爆竹场所的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经营场所和会议室、休息室、培训室。
(7)照明灯具和插座、开关等必须防爆,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零售点内设置床铺留宿。
(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3.存货量要求:
对应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实用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分别不超过50公斤、300公斤,最大允许装箱数量分别不超过50箱、300箱,严禁超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存放;
(2)用灭火毯覆盖;
(3)产品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
4.安全规章制度要求: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销售人员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者须为2人,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提交材料
申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零售点四周照片登记表原件;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安全条件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
房屋出租意向书或者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权属的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经现场审查通过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前,不建议缴纳任何房租及押金)。
3.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需提供的材料
(1)安全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2)零售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3)供货协议原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复印件;
(5)消防器材购置凭据。
4.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零售点位置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应急局窗口。
(四)相关规定
1.符合经营条件的方可办理许可证。每个零售点只能办理一个许可证,严禁一证多点经营。
2.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必须由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申请表进行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零售点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下,持营业执照及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在许可证的限定地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4.零售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并悬挂统一的“郑州市二七区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条幅。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示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在零售点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
5.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点“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6.严禁无证经营,严禁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者变造许可证,严禁流动经营。
7.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向所在辖区管委会、镇(办)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点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存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零售点库存“清零”。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注册地址店内经营,禁止出店面经营或与注册地址不符经营,禁止网络经营。
五、有关经营品种规定、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和允许销售时间段
(一)有关经营品种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并按照以下要求销售:
1.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2)摔炮、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
(3)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4)“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5年1月2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三)允许销售时间段
2025年1月21日(腊月二十二)至2月12日(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六、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全区各管委会、镇办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二七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属地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工作分工,在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监管的同时,持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各类非法行为,确保辖区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郑州市二七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