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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9-18 16:22  

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省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任务。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拟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全区紧急医疗救援的指挥调度。

(六)负责中医、西医、中西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农村卫生室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负责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注册核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准发放;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审批;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牵头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一)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省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起草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承担全区干部保健工作,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0371-68186131   0371-6698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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